基本介紹中文名:合資相反:合資章程摘錄:以合資合同為準。主要內容:合營企業名稱與法定地址的區別、章程摘錄、主要內容、組織形式、組織結構、設立條件、批準、不符合、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區分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壹個企業或個人擁有另壹個企業20%或以上至50%的有表決權的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那麽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合營企業。投資者對合資企業只有很大的影響力,即只有參與被投資企業決策的權利,而合資企業對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壹樣的。節選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就設立合營企業的若幹要點和原則達成協議後形成的文件;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的文件;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根據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壹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管理辦法的文件。合營協議與合營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只訂立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第十壹條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二)合營企業的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繳付期限,未繳出資和股權轉讓的規定;(四)合營各方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方式;(六)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及其來源;(七)采購原材料和銷售產品的方式;(八)財務、會計、審計處理原則;(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十)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十壹)違約責任;(十二)解決合營各方爭議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和合同生效的條件。聯營合同所附文件與聯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國法律。主要內容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章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期限;(三)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和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職責;(六)管理機構的設立、工作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辦法;(七)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原則;(八)解散和清算。(九)章程修改程序。組織形式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合資企業(法人)-100%有限合作(法人)-100%有限,(非公司)-合夥制外資企業-99%有限組織結構合資企業的組織結構是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不設股東會。1.董事會會議制度:(1)董事長的產生方式:通過協商或選舉方式,由董事會聘請壹名董事長、另壹名副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2)主席為法定代表人。(3)董事任期4年(其他不超過3年)。(4)董事會每年至少1。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出席(股份公司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6)董事會特別決議(出席董事壹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合並分立、暫緩解散、增資減資。2.董事會職權:(65,438+0)審議發展規劃、經營計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權限及待遇(3)特別決議事項(4)對外轉讓出資的決議及批準設立條件。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的申請要註重經濟效益,符合以下壹項或多項要求才能批準:1。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技管理方法,可以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2.有利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可以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大;3.可以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4、可以培養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申請設立合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1有損國家主權;2 .違反國家法律的;3 .不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造成環境汙染的;5 .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失公平,損害合營壹方權益的。出資方式:1。外方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得以人民幣繳付出資。2.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必須是合營企業擁有的現金、合營企業擁有的實物、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且無任何擔保權益(抵押、質押)。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專業技術),應報審批機構批準。4.非貨幣出資的估價方法(1)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作為出資的,估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方進行評估。(2)場地使用權不屬於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合營者應向中國* * * *支付場地使用費;中國合營者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金額應與取得類似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不是由中外投資者協商確定或聘請第三方評估)。5.合營各方不得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設備或其他財產以及合營企業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利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利作為其出資的擔保。出資期限:合資公司的出資期限:1。新設合資公司(1)出資期限為壹次繳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2)分期出資①合營各方首期出資不少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繳清。②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無論註冊資本大小,總期限不超過2年。2.購買價款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應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支付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超過總購房款60%的部分,1年內付清全部購房款,並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收益。3.未按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1)合營各方任何壹方違約,均視為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2)壹方違約,另壹方未按時繳納出資額的,守約方應督促違約方在65,438+0個月內繳納出資額。逾期未繳納出資的,視為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依法繳納出資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另尋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4.同步出資的合營企業投資者應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納出資的,報審批機關批準,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收益。5.持有問題在合營企業中持有股份的投資者,在其實際出資未達到其所認繳的出資總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和資產以合並報表的形式計入投資者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