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易註銷的詳細流程如下:
(1)進行企業信息填報,簡易註銷公告填報,填寫並上傳《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2)等待簡易註銷公示期滿,工商局窗口辦理工商註銷;
(3)到工商局窗口填寫《公司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書》;
(4)工商局回收營業執照正副本,返還壹張《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5)公司註銷國稅,當事人到國稅窗口填表,提交自備資料,如《股東決議解散書》、《終止生產、經營證明》、國稅局查賬本和銀行對賬單。
哪些情況下公司無法辦理簡易註銷
1、依法被吊銷、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2、企業股權已被凍結或者已出質登記的;
3、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被立案查處,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註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
5、企業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記機關認為不應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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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