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金融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金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各類交易場所、地方金融控股企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組織等。第四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的原則,著力構建現代金融監管框架,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第五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屬地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協調解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有關重大事項。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統稱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組織以及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地方金融服務、金融發展的協調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公安、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金融發展規劃,並征求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意見。金融發展規劃應當包括金融產業布局、金融資源聚集、區域協同發展、政策扶持、機構培育、市場建設、環境優化等方面的內容。第八條 從事地方金融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接受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進行地方金融投資,應當自願參與、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

鼓勵、支持社會公眾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對地方金融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地方金融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時接受和處理投訴舉報。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地方金融服務經營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完善金融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推進專業化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建設,激發金融創新活力,統籌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傳統金融業態與新型地方金融業態協調發展,支持發展普惠金融,保障社會公眾享有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金融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節能環保領域,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第十三條 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合理確定經營的金融產品;

(二)建立資產流動風險準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金融風險防範制度;

(三)與客戶簽訂合法規範的交易合同;

(四)如實向投資者和客戶提示投資風險,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

(五)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活動。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註冊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向註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發起人為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具備連續三年以上盈利業績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股東出資資金為自有資金;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範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有適合經營要求的軟件交易系統和硬件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上一篇:哈爾濱市地方統計調查監測中心
  • 下一篇:湖南省社保在哪裏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