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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民政廳設12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擬訂全省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機關文電、督查督辦、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及會務、財務、後勤保障工作;承辦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民間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評估標準制定及實施;指導和監督市、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優撫處(河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擁軍優屬活動;擬訂、調整全省優撫對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優待、傷亡撫恤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全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發、更換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承擔國家級、省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河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河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業政策;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駐冀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省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省轉業士官檔案集中接收、審核、定向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擬訂退役士兵的各類經濟補助方案;負責全省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穩控工作;參與省級國防動員、兵員征集、預備役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河北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河北省人民政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軍隊移交本省各級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安置經費分配方案,規劃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工作人員配備和車輛配置;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檢查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

(七)救災處(河北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壹發布全省災情;承辦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分配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擬訂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辦法;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救災捐贈和大中城市經常性救災捐贈工作;承辦國內外對本省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河北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中央和省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全省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負責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河北省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河北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全省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全省社區建設政策;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居)民自治、村(居)務公開;負責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表彰工作;承擔河北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河北省村“兩委”換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鄉兩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仲裁工作;承辦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有關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服務工程,負責全省地名規範、地名規劃、地名標誌設置和數字地名建設工作;負責全省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的書圖資料編輯和審定工作。

(十壹)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婚姻、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流浪乞討人員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政府對福利機構資助辦法;擬訂殯葬、救助服務機構和各類福利機構的認定、建設、服務標準及管理規範並指導實施;擬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省婚姻登記證的印制和管理,承辦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之間的婚姻登記;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建設經營性公墓行政許可,負責處理涉外殯葬事務;負責管理省級福利資金;負責全省福利企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社會福利和慈善義工工作;承擔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承擔全省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的資格認定。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民政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指導民政系統組織建設;組織和指導民政系統幹部培訓教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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