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在同行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良好的研發基礎條件。企業研發費用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按企業主營業務所屬行業類別,應分別達到如下要求:
1.軟件與信息網絡業(包括軟件與信息技術、人工智能、衛星應用、網絡與安全、數字文化創意等),三項指標應分別達到300萬元、40人、300萬元以上;
2.創新創業服務業(包括技術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轉化與推廣、工程及專業設計、檢驗檢測認證、專業技術服務等),三項指標應分別達到500萬元、50人、500萬元以上;
3.國民經濟其它行業,三項指標應分別達到800萬元、60人、800萬元以上。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應具有較為完善的技術創新機制,研究開發成果豐富,創新應用成效顯著。
(四)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五)企業已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壹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