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於市(縣)建成區內,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期3個月以上,處於拆(拆)建、土石方施工階段的建設工程;
2.建築物、市政設施、交通道路、河道整治工程等。位於市(縣)建成區以外,土地面積10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設期6個月以上;
3.降塵量高於區域交通道路平均降塵量的道路;
4、距市(縣)建成區、交通幹線3公裏以內的露天礦山、采砂場、采石廠;
5、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塵源;
6、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實施重點揚塵汙染源治理的意見,並書面通知責任單位;
7、重點揚塵汙染源責任單位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單位;
8、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於每月25日前初步確認重點揚塵汙染源治理項目,報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後予以確定;
9、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自審核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開重點揚塵汙染源名單,每月進行調整和更新。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在工地出入口設置告示牌,公示工地負責人、環保監督員、防塵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
2.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圍欄,其高度在主幹道路段不低於2.5米,壹般路段不低於1.8米,圍擋底部設置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3.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進行硬化,保持地面整潔;
4.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並設置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車輛清洗幹凈後才能駛出;
5、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的,只能現場攪拌,應采取防塵措施;
6.施工現場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築土方等粉狀、粒狀建築材料時,應當采取密封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裝卸、搬運時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7.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現場堆放時,應集中堆放,並采取密封或覆蓋等防塵措施。
8.同步安裝施工現場揚塵汙染物視頻監控設備和在線監控設備,並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連接,確保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的,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綜上所述,是指地表松散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環境空氣中形成的具有壹定粒徑範圍的空氣顆粒物。
法律依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的決定
第壹
為有效防治揚塵汙染,加強重點揚塵汙染源監管,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