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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保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河北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管理、經營或者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及與郵政業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寄遞渠道暢通和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確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與郵政管理部門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循“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遵守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生產安全等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安全保障實時應對機制,強化信息監測收集和安全防範措施,根據業務量變化情況,調整人力、物力投入,確保安全保障工作水平符合企業生產規模需求。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隱匿、毀棄、冒領、倒賣、非法扣留、非法開拆郵件、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第二章 通信和信息安全第八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寄件人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發現有上述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禁寄物品的處理情況應當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辦人員記錄,並交相關負責人簽字後存檔。

對已經收寄的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寄物品以及壹同查處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國際郵件、快件寄遞業務,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入境寄遞物品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特定時期,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準,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並告知企業總部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網絡企業。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規範郵件、快件數據信息的管理,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並核對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準確註明郵件、快件的重量、資費。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不提供相應書面憑證或者不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外,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前款所稱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以及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信息。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遞郵件、快件,應當使用封閉式運輸車輛,規範噴塗企業標識,定期對運輸工具進行保養維護。幹線運輸車輛應當配備車輛衛星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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