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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活動,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級審批,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工程特點等因素,分別由省和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五條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壹)造紙、釀造、印染、電鍍、水泥、冶煉等重汙染行業的建設項目;

(2)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需要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含畜禽養殖、房地產開發、醫院、養老院、體育場館、展覽館、遊樂場);

(三)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內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轉基因產品的建設項目;

(五)核技術應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電磁輻射等對環境有輻射影響的建設項目;

(六)省政府批準或核準,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

(七)跨省、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第六條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第七條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只需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和審批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汙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的,在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第十壹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加強對審批事項實施的監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統壹受理、統壹送達、公示、告知、聽證等相應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應當向上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故意刁難,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

(三)拒絕批準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0年4月6日起施行。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適時制定並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準的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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