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煤炭開發應當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堅持開發利用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並重的原則。?第五條 對煤礦礦區應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加強其生態環境和水資源的建設和保護;做好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和采煤沈陷區的治理。?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礦區的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執行煤炭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炭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縱容、包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省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和省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向省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
(壹)開辦煤礦企業申請書;?
(二)項目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開采方案;?
(三)地質、測量、水文資料;?
(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五)開采範圍資料、資源綜合利用方案和省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礦區範圍批復;?
(六)符合煤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生產能力要求的礦山設計;?
(七)與項目建設所需資本金相應的資信證明;?
(八)與煤礦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審查完畢,根據煤炭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頒發采礦許可證。?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實行公開招標投標。?
煤礦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法人負責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工程項目核準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煤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產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在建成投產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礦(井)為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
申請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縣(市、區)和省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省煤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和批準工作。?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第十四條 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礦長的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礦長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得重復培訓和發證。?第十五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煤礦企業應當在事項變更三十日前,向省煤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省煤炭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其中采礦權人、生產規模、礦區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先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變更登記手續。?
煤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煤礦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省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