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已於2065年6月1日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65年6月4日438第壹條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暢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活動。本條例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本條例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裝載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行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領導,將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平臺和技術監控網絡,納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壹網絡,運用科技手段提高治理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其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六條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的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車輛技術數據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範進行標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數據要求的貨運車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和主要承重部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為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註冊登記、發放牌照和年檢合格證明。第七條從事煤炭、鋼材、水泥、砂石等貨物裝載的配送中心和貨運站(場)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確裝載、計量、放行等相關從業人員的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貨運計量監控設備;(三)登記貨運車輛行駛證、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基本信息;(四)如實為貨運車輛稱重、開具發票、出具裝載證明;(五)建立貨運車輛裝載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八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為無號牌、無行駛證、無車輛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裝載貨物;不得放行超載貨運車輛。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第十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采取固定檢測、移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進行檢測。超載檢測設備應當依法定期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檢測設備,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第十壹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提出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設置方案,征求省公安機關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治超檢測站應當實行交通執法人員和公安交警聯合執法,並在站前設置分流和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檢測、裝卸、通訊設備。第十二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車區、服務區和超限超載多發路段實施貨運車輛流量檢測。第十三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在主要貨運通道、重要橋梁入口以及貨運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有權查閱、調取公路收費站貨運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相關資料,經確認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十四條禁止貨運車輛在公路上超限行駛。裝載不可分解物品的超限貨運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並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第十五條超限貨運車輛經檢測發現裝載可分解物品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重新包裝;拒絕卸載或者重新包裝的,可以代為卸載或者重新包裝,費用由承運人承擔。未經許可,運輸非易腐物品超限運輸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並告知承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第十六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依法扣留的超載貨運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第十七條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標誌或者執法人員的指示進入指定區域接受超載檢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車道、強行通過超載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載檢測秩序;不要進行短距離駁船裝載或安裝碰撞檢測裝置以避免檢測。第十八條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超載檢測設備、勸導車道和卸載場。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改造高速公路入口,安裝超載檢測設備。高速公路經營者不得允許超載貨運車輛進入高速公路,並應當勸返。超載貨運車輛故意堵塞收費站,擾亂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第十九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現公路超限貨運車輛信息系統信息共享,向社會公布違法超限運輸記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納入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實施聯合懲戒。第二十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其他職能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抄送機關。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數據要求、貨運車輛非法改裝、貨運源頭單位非法裝載、貨運車輛超載、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並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治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嚴重超載或者因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追究。經調查涉及貨運車輛生產、銷售、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車輛所有人責任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拆除,並依法處以罰款。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因超限運輸造成公路橋梁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堵塞超載檢測站點交通車道、強行通過超載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載檢測秩序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強制拖走或者扣留,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采取短途駁載、安裝撞擊探測裝置等方式逃避探測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壹萬元罰款。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將超載貨運車輛放行進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沒收放行車輛的全部通行費,並處以每輛2000元罰款。第二十九條貨運車輛壹年內非法超載三次以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吊銷該車輛的車輛營運證。貨運車輛駕駛人壹年內違法超載三次以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壹年內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超過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超過30%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改裝、銷售貨運車輛的;(二)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進行登記、發放牌照或者年檢合格證明的;(三)未依法查處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四)違法處罰、放行超限貨運車輛或者違法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五)受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或者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實並依法處理的;(六)對有關部門復制的信息不及時依法查處的;(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三十壹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下壹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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