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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制和備案制有什麽區別?

審批制和備案制有兩個主要區別:

1,意義不同:

備案制是指從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已進入同壹國家但未正式進口的貨物,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加工區進口貨物備案清單》進行貨物進(出)境申報;核準制是上市公司申請上市的壹種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2、範圍不同:

備案制的範圍主要是從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審批制的範圍主要在歐洲。根據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情況的充分披露為基礎,還要滿足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壹些適合發行的實質性條件。這就是兩者的區別。不同的範圍會導致許多其他的差異。

擴展數據:

審批制度的含義:

證券發行審批制就是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公司法為代表。根據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情況的充分披露為基礎,還要滿足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壹些適合發行的實質性條件。

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發行證券。這壹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劣質證券的公開發行。

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除必須充分披露企業的真實情況外,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駁回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行股票申請:

證券監管機構對申請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同時對發行人的業務性質、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作出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

核準制要求主承銷商輔導發行人壹年後再向證監會申請發行股票。根據核準制的相關規定,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上市。從2004年2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

國家下達發行規模,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或本行業內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通過實質性審核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在實施過程中,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導致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

所以1996之後,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控制、限量上報”的辦法。即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根據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審批,並向證監會推薦。

中國證監會對上報企業預選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指標下達發行額度。

審核不合格的,不能發放發行額度。企業獲得發行額度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正式材料,由中國證監會最終核準是否批準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保薦人應當依法核查發行文件,並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上市後,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仍應負責持續督導。保薦制度、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和詢價制度構成了我國股票發行監管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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