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治安工作的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掌握和控制危害我市國內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信息和動態,分析預測我市敵情和社會治安形勢,制定防範和打擊的對策和措施。
(三)組織和指導案件調查;負責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案件;組織開展跨城區的重特大案件偵破和全市集中統壹行動。
(四)組織和指導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秩序和社會醜惡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組織指揮處置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騷亂、重大群體性事件、非法示威、非法集會等違法活動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組織查處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導和組織實施來我市暫住和旅遊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的出入境管理和治安管理。
(六)組織和指導全市消防工作,組織和指揮重大火災和其他嚴重災害事故的救援。
(七)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管理機動車輛和駕駛員。
(八)指導和組織全市公安機關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組織的管理和其他相關治安保衛工作。
(九)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和互聯網的安全監管,查處計算機犯罪。
(十)依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和公安拘留所的管理。
(十壹)承辦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省領導和我市重要會議的安保工作。
(十三)組織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的研究和建設,為偵破重特大案件提供技術保障和行動支持。
(十四)規劃、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工作的裝備、器材、經費等;組織全市公安科技工作。
(十五)領導全市公安邊防、消防和治安部隊,實施領導和指揮全市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
(十六)根據上級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與外國和港澳警方的交流與合作。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公安系統的治安宣傳和表彰獎勵活動;協助縣市黨委搞好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十八)根據《警務督察條例》,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十九)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