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公廳。
分析和預測全省經濟形勢,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研究制定全省房改金融政策;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省土地出讓收支政策、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審批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定國有資源分享、減免和有償使用的收入政策;制定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政策;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彩票管理及相關工作。
(3)法律部。
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稅收立法規劃和年度財政稅收立法計劃;負責組織起草財政稅收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清理和匯編金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本級財政行政執法監督,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金融普法的宣傳教育。
(4)稅務管理部門。
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財務管理;執行稅收政策;對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承擔稅源的調查和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研究提出調整關稅實施方案的建議。
(5)預算辦公室。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省本級政府預算草案,辦理追加預算削減事項;負責省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和調整;提出開源節流、平衡預算的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省本級支出標準體系建設;負責省對市縣的相關財政轉移支付,指導市縣預算管理;承擔全省地方政府債務的匯總工作。
(6)國庫。
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研究和執行國庫管理制度、預算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集中支付制度;組織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的賬戶;承擔財務決算和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工作;承辦國債和地方債的發行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
(7)行政法律部。
承擔行政、政法、軍隊、武警部隊(消防)的財務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制定外事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非貿易和非經營性購匯的人民幣額度。
(8)教育文化司。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經費;承擔省級文化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9)經濟建設司。
負責資源、環保、交通、發展改革、建設等方面的財政管理,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制定政府投資建設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持節能減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金融政策;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負責產業技術研發、油價改革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工業信息、商業、供銷、糧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基金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研究制定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設立相關專項資金,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糧食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和財務管理工作。
(11)農業部。
承擔農業、林業、森工、水利、氣象、畜牧、扶貧等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定和實施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研究制定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研究設立支農專項資金;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支農項目的審核和論證;管理森林警察部隊經費和農業企業國有資產。
(12)社會保障部門。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方面的財政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全省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牽頭審核匯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
(13)企業部。
研究提出支持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擬定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承擔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的測算和確認;按規定管理地方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負責企業決算的編制和快報的編制與分析;負責省級SASAC和相關企業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
(14)企業監督管理辦公室。
負責制定駐省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的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督和按法定程序對財務總監、監事的管理;組織財務總監的資格審查,審核確認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管理、監督和指導財務總監的工作;組織企業按規定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預算並負責收繳等工作;組織對地方國有企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
(15)國際金融辦公室。
承辦政府融資業務的相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承辦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擬訂地方金融企業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審批並確認中介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乙級資格;批準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資格;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和人員培訓;負責GPA談判的日常工作;批準省政府采購計劃,批準采購方式;負責處理省級政府采購投訴;負責公務用車的配備和審批。
(十七)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
承擔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省級非稅收入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以及非稅收入的監繳;負責非稅收入信息系統和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分析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省級非稅收入的減免和退還,負責“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改革;承辦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工作;指導市縣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管理好中央和省對鄉鎮的獎勵、補助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管理補償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風險的財政補貼和支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有關小城鎮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的專項資金;管理鄉鎮債務;監督各項農業財政資金的落實;監督指導全省“縣管鄉財”和“村財鄉管”財政管理模式改革;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19)會計管理。
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全省會計法規和制度;負責全省會計人員資格的管理;負責檢查本單位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按規定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和評定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監督全省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全省會計基礎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會計賬簿設置;負責全省代理記賬管理工作;指導會計學會的工作。
(20)註冊會計師管理辦公室。
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負責審批全省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合並;負責全省會計師事務所終止和變更的備案管理;負責全省註冊會計師執業和註冊人員名單備案的審批;負責全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依法指導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
(21)監督檢查局。
制定金融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和政策的執行;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財務收支管理,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接待和處理金融監管來信來訪;監督辦事處內設機構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監督辦事處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指導全省金融監管工作。
(22)績效評估辦公室。
擬定全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標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推進省級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和市縣財政業務工作績效評價以及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指導市(地)、縣(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建設和管理全省財政績效評價信息資源數據庫和網絡系統。
(二十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承擔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按規定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審批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事項;承擔省級文化教育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4)資產評估辦公室。
制定和實施地方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審批全省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合並和終止行政許可;負責全省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按規定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和省政府授權監督管理的國有資產投資控股和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備案、審批和抽查管理;承擔財政部和省政府委托的資產評估工作;指導和監督省資產評估協會的工作。
(二十五)農村金融處(掛省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的牌子)。
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負責村級償還公益債務獎勵資金的管理和村級三項資金的財務監督管理;水庫移民後期配套資金的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資金的管理;組織和承擔鄉級以下財政支農補貼資金的審批和落實;負責涉農信訪的調查處理;組織對農業企業和農民稅費改革的調查並提出相關建議;負責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承擔農村綜合改革的綜合、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二十六)罰沒收支管理處。
負責全省罰沒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貫徹執行罰沒(扣押)財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罰沒(扣押)財物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省級執法機構罰沒(扣押)物品倉庫管理和執法機構辦案補貼支出管理;負責管理全省罰沒決算和票據。
(二十七)財源建設工作指導辦公室。
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中長期財源建設和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制定全省財政增收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支持開發區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的政策;負責組織財源建設項目調查跟蹤,編制財源建設項目支持計劃,組織落實財源建設項目支持資金;負責財源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定期對各地財源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28)人事教育司。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幹部和人事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管理系統教育培訓經費;指導全省金融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思想政治工作。
機關黨委。根據黨章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辦事處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指導辦事處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