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信息市場是指經濟信息交易場所和各種經濟信息交易活動。
經濟信息交易活動包括經濟信息經營和咨詢、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第三條 對經濟信息市場實行扶持、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內從事經濟信息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第五條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經濟信息市場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經濟信息市場的宏觀管理和統壹規劃;
(二)經濟信息網絡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三)指導經濟信息交易活動和經濟信息市場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經濟信息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條件的審核;
(五)培訓經濟信息從業人員;
(六)監督檢查經濟信息商品的質量。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經濟信息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壹)經濟信息經營單位和個人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
(二)經濟信息合同的鑒證和仲裁;
(三)經濟信息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七條 各類專業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稅務、金融、科技、技術監督、安全、保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經濟信息市場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 經濟信息市場管理人員不準從事經濟信息交易。第九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經濟信息經營的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二年所得稅。第十條 信息費按下列規定列支:
(壹)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或作為待攤費用壹次或分期攤入成本,壹般不超過三年。
(二)事業單位,在事業費包幹結余或自營收入中列支。
(三)行政單位,在行政經費包幹結余中列支。第三章 經濟信息權屬第十壹條 上級政府部門或同級政府部門下達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歸屬應在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規定。未作規定的,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屬於研究開發單位。第十二條 接受他人委托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合同未作規定的,當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第十三條 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合作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其所有權由合作開發各方***同享有,另有協議者除外。第十四條 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其所有權屬於該單位;不屬執行本單位任務,或未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的,其所有權屬於研究開發者本人。第十五條 有償獲取的經濟信息,獲取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該信息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第十六條 經濟信息交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的部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章 經濟信息交易第十七條 經濟信息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第十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從事經濟信息經營:
(壹)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和相應的信息來源;
(二)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服務場所、和信息加工處理設備;
(三)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
(四)具有鑒別信息真實性和可行性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手段;
(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或行為準則。第十九條 從事經濟信息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以外的中央直屬單位、省直屬單位、部隊申請從事經濟信息經營的,由省計劃管理部門進行經營條件審核;其他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市(行署)、縣計劃管理部門審核。在專業市場內兼營信息的,由專業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經營條件審核,報計劃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合格的,由審核部門發給資格證書,並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