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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使用辦法

第壹條 為推動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發布和使用,促進企業增強誠信意識和信用風險防範意識,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征集、發布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經過工商註冊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國家機關及相關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與企業信用狀況有關的記錄,包括企業基礎信息、企業良好信息和企業警示信息。第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遵循公開、及時、客觀、準確、合法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省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

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的有關機構負責本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工作。

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政職能。第六條 省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省級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業信用信息,納入信息數據庫,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市(行署)級平臺,由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的有關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建設、維護和管理。

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應當相互支持,互為所用,實現信息的互聯與***享。第七條 下列信息應當記入企業基礎信息:

(壹)企業依法登記註冊的事項;

(二)企業的資質和信貸信用等級;

(三)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年檢、年審情況;

(四)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股票上市交易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反映企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業績等狀況的其他基礎信息。第八條 下列信息應當記入企業良好信息:

(壹)企業受到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表彰的;

(二)企業納稅信譽等級被縣級以上稅務部門評定為A級的;

(三)企業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和省名牌,或者被列入國家免檢和省免檢範圍的;

(四)企業產品通過質量認證的;

(五)企業品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的;

(六)企業被市(行署)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為“守合同、重信用”的;

(七)被市(行署)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評為“環境友好”企業或者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

(八)反映企業具有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第九條 下列信息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息:

(壹)企業發布虛假廣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企業有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查處結案的;

(三)企業未建或者停運汙染防治設施,偷排汙染物,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

(四)企業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克扣、拖欠勞動報酬,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五)企業不清償到期銀行債務,經通知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

(六)企業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

(七)企業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

(八)企業受到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責任追究的;

(九)企業逾期未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調解、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受到與失信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壹)其他與企業失信有關的警示信息。第十條 依法掌握企業信用信息的本省下列單位,為企業信用信息提供者:

(壹)各級行政機關(含設在本省各地的金融、海關、國稅等國家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下同);

(二)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三)各級法院。

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根據依法作出的結論意見、決定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對行政處罰案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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