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輕工業歸口管理的行業或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企業)以及科研、設計、檢測和人員培訓等單位,不受其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的限制,均應接受輕工業行業管理。第四條 黑龍江省輕工業主管部門是省政府統壹管理全省輕工業行業的職能部門(以下稱省輕工行業管理部門)。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輕工業主管部門為統壹管理本地區輕工業行業的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縣輕工行業管理部門)。各級輕工行業管理部門對所在行政轄區的輕工業行業實行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服務。
省國營農場總局的輕工業管理機構,在省輕工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統壹負責本系統輕工業管理工作。第五條 輕工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靠綜合管理部門和擁有輕工業的其他有關部門,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進行結構調整,控制盲目發展,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與優化組合。
輕工行業管理部門對全行業按照統壹政策實行歸口管理,不改變行業管理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和財政管理渠道,不幹預擁有輕工業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門以及擁有輕工業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同輕工行業管理部門緊密配合,互相支持和協作,依照本辦法和政府賦予的管理權限做好輕工業行業管理工作。第七條 輕工業行業協會協助輕工行業管理部門承擔指定的任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八條 省輕工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行業管理職責:
(壹)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全省輕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全省輕工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建議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
(三)根據國務院及其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產業政策和投資結構政策的規定,協同有關綜合管理部門,調整輕工業布局,搞好計劃綜合平衡,按管理權限確定輕工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引進外資等項目的方向和參與審核重大項目的立項。
(四)制定全省輕工業技術進步規劃,統籌協調重大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科技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推廣、應用;主持對省級以上科技成果和新產品的鑒定、登記、評審和獎勵工作。
(五)分管全省輕工業行業的標準化、計量、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審查及發證後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擬定全省輕工業行業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的各項企業評審活動的有關規劃和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經有關部門同意,制定輕工業行業內部輕工產品生產的財會管理、經濟核算辦法,並進行業務指導。
(七)協調指導全省輕工業行業各種形式的橫向聯合,組織專業化協作生產,促進發展企業集團或企業聯合體。
(八)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輕工業技術裝備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搞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
(九)參與有關輕工業的信貸、稅收、價格、市場等經濟政策的研究;運用經濟杠桿對全省輕工業經濟活動和輕工業市場實行宏觀調控。
(十)按照輕工業發展方向,制定全省輕工業行業人才開發及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壹)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全省輕工業行業生產、科研、建設等方面的信息統計資料,並進行咨詢服務。
(十二)對全省輕工業行業協會、學會進行日常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