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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科學開發空中雲水資源,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河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管理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第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壹領導、科學規範、安全審慎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和聯合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按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申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所需費用由申請者承擔。第六條 市、縣(市、區)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飛行管制、通信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拓展應用領域。第八條 市、縣(市、區) 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上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規劃、計劃,結合本地防災減災、生態修復、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實際需要,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 市、縣(市、區)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人工影響天氣指揮系統、通信系統、安保系統和天氣監測預警系統,並配備具有相應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的工作人員。第十條 市、縣(市、區)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地氣候、氣象災害特點、地理、交通、人口密度、飛行管制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 的布設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確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申請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 的,應當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前款規定提出意見並報審。經確定的作業站(點) 不得擅自變動,確需變動的應當按照第壹款規定重新確定。第十壹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 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建設,並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及警示標誌。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 侵占、破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

(二) 損毀、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施、裝備;

(三) 擠占、幹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訊頻道;

(四)擾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秩序。第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有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基礎設施、裝備;

(二) 有經培訓考核具備作業能力的作業人員,其中每門高射炮作業人員不少於4 名,每部火箭發射裝置作業人員不少於3 名;

(三)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設備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四) 有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中心和飛行管制部門保持聯系的通信工具;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保障作業人員隊伍相對穩定,依法保障作業人員勞動報酬,並為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將作業人員名單報送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具備適宜作業的天氣條件;

(二) 經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

(三) 作業設備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四) 作業人員全部到位;

(五) 與指揮中心和飛行管制部門通訊暢通。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內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收到停止作業的指令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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