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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流程

法律主觀:

隨著通貨膨脹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顯得越發重要起來。為了給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選擇了養老保險這壹方式,這就使得養老保險的需求量增大。相關部門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出了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以此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壹)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壹)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壹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

我國城鄉壹體化發展起來後,流動就業人口基數越來越大,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辦理流程逐漸受到重視,也成為大多數人的普遍問題。面對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納穩定性的需求,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真正、全面實現參保,同時為了促進城鄉統籌,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國務院頒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暫時辦法》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規定了統壹的經辦流程:壹是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時,應到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二是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並參保繳費後,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並出示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三是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對申請進行審核後,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即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系溝通,按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遞和基金轉移手續。四是相關手續辦好後,由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整個關系轉移接續的手續就完成了。對於參保人員本人來講,只要提出申請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其他手續都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參保人員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決定離開壹個城市時,務必到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並妥善保存參保繳費憑證;到另壹個城市就業時,及時提出轉移接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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