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政策措施,推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和轉型升級。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推進中小企業促進政策措施的落實。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數據和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社會化信用信息征集、查詢、披露、評價、獎懲等信用制度,推進信用信息***享和應用,提高信用服務和監管水平。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氛圍。第二章 資金支持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中小企業科目,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擴大規模。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擴大規模。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采取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助、獎勵等方式安排使用,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和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小型微型企業的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三分之壹,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使用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項資金應當適當向中小企業傾斜,用於中小企業的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三分之壹。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堅持市場化運作,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高成長、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創新創業。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第十二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優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貸風險補償和信貸獎勵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第十三條 支持金融機構推進普惠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通過落實專營機制、設立專營機構、網點服務升級以及發展社區支行、小微支行等方式,向縣域和鄉鎮延伸網點和業務,提高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批量化、規模化、標準化水平。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本省地方法人銀行應當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本省地方法人銀行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納入考核內容。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和完善上市服務指導體系,促進更多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融資。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上市、發行債券中產生的評級、審計、擔保和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費用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