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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監督管理,全面推進信息化進程,保障和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息化建設活動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保密和電信業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互聯互通、安全可靠、務求實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廣泛應用電子信息技術,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努力提高本地區信息化總體水平;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信息化建設領域,依法保護信息化建設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壹規定,準確及時地提供信息化統計資料,接受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省信息化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

(三)對本省計算機信息網絡、信息安全及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綜合協調,促進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社會服務網絡的互聯互通;

(四)配合各應用部門搞好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信息化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

(五)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化指標的收集、整理和匯總工作;

(六)完成國家信息化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與改革、建設、公安、國家安全、保密、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責做好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第八條 市(州)、直管市、縣(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協調與監督工作。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在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凡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審批或核準。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核準前,應當征求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施工、服務及保障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資質認定,並在其資質等級相對應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者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信息化建設項目。第十二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對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質量實施監督,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完善信息化建設招標投標制度、監理制度、竣工驗收制度。第十四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信息網絡安全保障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保密設施建設同步進行,經市(州)級以上保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第十五條 下列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施招標投標和監理:

(壹)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資金,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總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監理、質量監督和驗收。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同壹項目的建設和監理必須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監理單位要先於建設單位介入。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始建設。第十七條 未按國家規定取得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信息化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偽造、轉讓、出租、買賣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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