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歸集和披露企業有關信用信息。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涉及企業的基本狀況、經營活動誠信狀況的記錄。第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披露,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便民原則,保障國家安全、公***利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歸集和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真實可靠,且應當是公開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信息提供者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披露,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實行行政機關之間互聯***享。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機關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將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和運行納入本級政府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行政機關負責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其他行政機關負責建立與本機關職責相關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法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並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發展改革、經濟管理、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信用信息數據庫的整體發展規劃、業務協調和技術指導。第七條 行政機關向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征集企業信用信息時,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配合。第八條 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由A類信息、B類信息和C類信息系統構成。第九條 下列信息記入A類信息系統:
(壹)企業登記註冊的依法應當公開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取得的資質(格)等專項行政許可情況;
(三)企業通過國際或國家標準認證的情況;
(四)依法對企業進行周期性檢查的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企業經營、財務狀況;
(六)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變更、註銷或者撤銷的情況。第十條 下列信息記入B類信息系統:
(壹)獲得“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稱號的;
(二)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湖北省著名商標” 稱號的;
(三)獲得“中國名牌”或“湖北省精品名牌” 稱號的;
(四)獲得“AAA”金融信用等級的;
(五)獲得“誠信納稅人”稱號的;
(六)獲得“價格計量信得過單位” 稱號的;
(七)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範圍的;
(八)獲得省級以上先進企業、環境保護模範和被命名為“清潔無害工廠” 稱號的;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獲得省級以上五壹勞動獎章、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優秀企業家稱號的;
(十)縣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十壹條 下列信息記入C類信息系統:
(壹)對企業發生法律效力的較大數額的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記錄;
(二)對企業發生法律效力的、被依法實施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未通過周期性檢查的記錄;
(三)對企業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訴訟判決記錄;企業拒不執行的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民事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和銀行同業公會制裁記錄;
(四)經依法確認的企業其他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記錄。第十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記入C類信息系統:
(壹)對本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三)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被依法破產清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負責人,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負債數額較大,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後到期未清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前款表述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負責人及其他企業擔任同類職務的工作人員。
企業發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具有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主動依法解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的;或被有關國家機關責令改正,在60天以內解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的,不記入C類信息系統。
有證據證明企業明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具有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的,不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