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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的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將信息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不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承攬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合同標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獲取的信息,或者以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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