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通過包裝、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私募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采取“穿透式”監管方式,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的制度標準,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戶銷售產品。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通過嵌套各類資產管理產品規避監管要求。應整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最終投資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式,透過表面判斷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責任、行為規則和應遵循的監管要求。
4.在同壹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格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根據與傳統金融企業壹致的監管規則,要求本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監管規定,有效防範風險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