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過網絡銷售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和作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互聯網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網絡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大獎銷售。
(四)利用互聯網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5)網頁抄襲。
(六)侵犯商業秘密。
電子郵件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絡的使用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騙人的虛擬商場和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使得商業秘密始終處於岌岌可危的狀態。比如利用管理網站的便利,隨意竊取、披露或使用網絡企業和個人具有商業價值的機密信息;員工使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遞企業的機密商業信息;FTP文件傳輸、BBS公告板系統、新聞組和遠程登錄都可能侵犯商業秘密。
(七)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
比如利用深度鏈接繞過發布廣告的其他網站的頁面(通常是首頁),直接訪問下壹級頁面,導致被鏈接網站的用戶訪問量和廣告點擊率下降,大大降低廣告訪問量和廣告收入,還可以誘導用戶閱讀鏈接者首頁的廣告,從而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被鏈接網站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力。
(8)域名糾紛。
壹些單位和個人註冊他人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作為自己的域名,然後高價出售給商標和廠商名稱的所有人以謀取利益或者利用他人馳名商標和名稱的良好商譽混淆、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以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