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從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布向上向善的優質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信息或者公***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公***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