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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從外地遷到Xi安需要什麽條件?

《Xi實施城鎮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國發〔2006〕5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規章已經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6年3月20日

Xi市區人口遷入戶口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Xi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市區人口遷入實行宏觀調控的戶籍準入制度。

第三條Xi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控辦)負責本市市區轉移人口的政策研究、組織協調,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Xi市區人口流動準入證》(以下簡稱準入證),並實施檢查監督。

第四條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應當持《準入證》和相關材料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出入卡》由市人防辦按照統壹管理、集中審批的原則發放。因結婚、收養等原因遷入城鎮農業戶口的人員,憑相關材料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發放門禁卡。

第五條下列人員可直接向市人防辦申領準入證: (壹)被國家和省招生計劃內的市區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且不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的學生;(二)遷入建制單位的人員;(三)被城鎮用人單位聘用但不通過調入方式遷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4)城鎮用人單位直接登記(聘用)的非Xi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院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五)投資納稅人;(六)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含部級公司)駐安辦事處、分支機構,外國政府駐安辦事處人員;(七)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人員。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準入條件,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應當根據申請原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防辦另行規定。

第七條已婚人士的計劃外子女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原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本市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證明。

第八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人員,以及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壹)項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在本市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戶口可以遷入其所在單位的非農業集體戶,或者直系親屬在本市,或者接收檔案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非農業集體戶。法定固定住所確定後,將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未婚)子女、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戶口遷入當地派出所。

第九條企業或個人繳納的稅款是指依法申報繳納的稅款,包括國稅和地稅。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繳的稅款不予計算。企業法人或投資者同時在本市投資數家企業,按其投資股份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分攤企業繳納的稅款,可合並計算。

第十條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用人單位為申請戶籍的人員提供市地稅部門開具的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和省、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證明》。

第十壹條在《暫行規定》實施前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繳納稅款等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也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適用《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不含定向生和委托生),可申請遷入本市市區,無農業戶口。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往屆畢業生已取得中、高級職稱的,可參照《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未采取第八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人員,以及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壹)項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在本市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戶口可以遷入其所在單位的非農集體戶,或者本市直系親屬,或者接收檔案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合法固定住所確定後,將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戶口遷入當地派出所。專業技術職稱,但已在本市市區用人單位就業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可申請遷入本市市區,無農業戶口。

第十四條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含高職院校)申請遷入農業戶口以外的本市市區的,須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其配偶遷入本市市區,不受婚齡和年齡的限制。

第十六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本市不受年齡限制。

第十七條《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項所指的普通高校畢業生不包括已在我省其他城市和青海省、甘肅省、寧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就業的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符合《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畢業後兩年內返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門申報,申請辦理恢復戶籍手續;畢業兩年以上或休學、退學或其他原因返回本市的,應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八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及部委駐本市辦事機構申請人才落戶本市市區,按照《Xi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外國行政機關駐Xi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號)執行。

第十九條申請戶籍人員的年齡按照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二十條《暫行規定》所稱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包括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不包括不能在本市流動的學生的非農業集體戶口和外地政府駐本市辦事機構的非農業集體戶口。

第二十壹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主權,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的企業、事業單位、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未成年子女”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子女,可按照隨父母自願的原則,申請隨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父母投靠。父母離婚的,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遷入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暫行規定》所稱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雙方通過購買、房改、接受贈與、繼承、經批準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合法產權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屋並為其提供住所的住所、承租公有產權房屋並持有使用證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條《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所稱《Xi市2004-2020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灞橋區的小城鎮包括:斜口街道辦事處、玉瑾鎮、向橋鎮、官山鎮、引鎮街道辦事處、鬥門街道辦事處、灤鎮街道辦事處、東街辦事處。

第二十六條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放準入卡。對違反《準入證》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市人控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和申請遷入市區的人員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材料。凡違反規定條件,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遷入市區落戶的,壹經查實,公安部門在當事人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後三年內不受理遷入單位人員的落戶申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詞:公安戶籍人口細則

通知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市委各部門,市紀委辦公廳,Xi警備區,各人民團體和新聞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CPPCC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區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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