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的申請者應當是:
1、中國境內企業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肥料生產者。肥料產品的生產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其生產產品視為國內產品。包括 “三資”企業生產產品。
2、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產企業
可由其在中國大陸設立的辦事處或委托的代理機構作為申請者。其生產企業設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僅在中國大陸銷售使用的產品。這些產品在提供產品資料、試驗要求、受理審批等方面有別於國內產品。
1、免於登記產品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免予登記,包括: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壹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壹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登記產品
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
這些登記肥料產品只限在登記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使用,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的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委托登記機構備案。
請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門列表。
3、須向農業部申請登記產品
除免於登記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產品外的其余產品。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也不在登記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