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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84)54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國家經委(84)526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做好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及監督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是在國家經委領導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及化工廳(局)協助下,由化學工業部負責歸口發放、管理、監督。第三條 凡是生產化工產品的企業,不論其隸屬關系和經濟性質,都要向化學工業部提出申請,由化學工業部統壹組織發放生產許可證,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搞重復發證。第四條 凡實施生產許可證的化工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否則,按照國家經委等部門經質〔1987〕180號文《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處理。第五條 企業取得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產品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

(三)產品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的圖紙或技術文件。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包括保證該產品生產和使用安全、符合工業衛生要求)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及測試手段。其中,計量應達到三級計量或單項計量合格水平,檢驗室符合化學工業部“認證”要求。

(五)有壹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檢測和管理,並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安全生產責任制,上崗人員有安全操作合格證(安全作業證)。

(七)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設施齊全,勞動環境良好,塵毒監測手段齊備,塵毒濃度符合國家標準,三廢排放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或有相應的治理措施。第六條 凡是實施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包括申請單位及發證、檢測、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機構)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第七條 化學工業部生產許可證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國的化工產品發證工作,對國家經委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八條 化學工業部生產許可證領導小組下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設在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其職權是:

(壹)督促、檢查《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

(二)根據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要求,組織編制年度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和工作規劃。

(三)組織制定計劃發證產品的檢驗標準和產品實施細則,報部領導小組審批後,送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四)推薦發證產品的檢測中心(包括受委托的地方檢測站)經部領導小組確定後負責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批,並組織檢查、檢驗人員的培訓。

(五)接受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並組織檢查、檢驗、復查和評審。

(六)審核和匯總發證產品的檢查,評審情況及發證、整頓待查企業名單,負責向部領導小組匯報,並將審批結果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公布。

(七)具體負責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監督工作,並調解、仲裁有關爭議事項。

(八)負責處理有關日常工作。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單列市化工廳(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協助部做好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對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當地經委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條 經國家經委審批的各化工產品檢測中心,是發證產品法定的檢測機構,承擔部下達的發證產品的質量檢測、復查和抽查任務。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檢查和評審第十壹條 根據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每年下達發證產品的計劃,化學工業部負責下達發證產品的實施細則和部署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凡公布實施生產許可證的化工產品,有關生產企業均要在規定期限內向化學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當地經委、化工廳(局)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書及考核表,並按規定繳納申報費和檢測費,獲證企業另需繳納登報費。

新建或轉產該產品的企業可在投產壹年內提出申請。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單列市化工廳(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企業申請後,根據化學工業部的統壹安排,按本辦法及產品實施細則,會同當地經委、標準局等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預審,並將預審材料送產品檢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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