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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內部審計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結合化學工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內部審計,嚴格執行財經法規,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化工行業持續穩定發展。第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對本單位和本單位直接領導下的下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四條審計機關

(1)審計署在化工部設立代表處,受審計署和化工部雙重領導。

(二)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和化工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的要求,建立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並根據審計業務量配備審計人員。

(三)各級化工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在業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構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在業務上受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第五條審計師

(壹)審計人員的配備應保證政治和業務素質。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壹定比例的審計、會計、經濟、工程和法律專業人員,以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

(二)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考核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聘用內部審計人員;保持內部審計師的相對穩定性;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三)根據工作需要,各單位可以聘請審計人員以外的人員,受聘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工作的規定行使審計職權。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堅持依法審計的原則,受法律保護。違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七條各單位應當對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及其所屬單位給予表彰和鼓勵。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第八條各級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壹)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政策,審計和監督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二)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經營管理、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應當接受審計監督。

(3)審計所有資產和資金。

(四)參與進口技術設備、國內外合資、基建項目、技術措施、外匯收支、經濟合同等的論證和評估。,並對其合法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

(五)嚴重違法亂紀,損失浪費,損害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的。

(六)貫徹國家審計法規,參與有關規章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七)辦理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開展有關審計工作。

(八)根據本單位的需要,逐步建立財務報表、經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項目審批、工程預決算、企業標準升級、合資投資等相關經濟業務系統。

(九)受審計機關委托,對所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合同管理審計和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包括預算外收入)進行審計,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第九條各級化工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指導本行業、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其具體任務是:

(壹)組織實施國家審計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本行業、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要求和措施。

(二)制定年度化工內部審計工作要點,指導地方化工主管部門和化工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組織化工企事業單位總結交流內部審計經驗,並在本行業、本地區推廣。

(四)對影響生產建設和經濟效益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地區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有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五)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本單位的重大違紀案件進行專項審計。

(六)組織本行業、地方化工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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