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的主要職責: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
2、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變或者撤銷下級部門的不適當的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4.依法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10,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