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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檢查企業都查什麽

環保局檢查企業的檢查內容:

壹、企業生產情況、企業所屬行業及主要產品;上個月的產品及產能,各條線是否存在運營。

二、企業環保落實情況。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查看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等。

查看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采用的汙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壹致。環評批復五年後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檢查項目投運後,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生產車間:超或原料涉酸、堿、及其他易腐蝕性的車間地面是否做防腐處理,並定期進行保養。生產過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場。

檢查排汙許可證申領、排汙申報執行、排汙費繳納執行。

企業無相關排汙環節的(如環節對地下水影響等),可不檢查。

八大方面:

壹、汙水汙染治理督察

1、水汙染環境監察

汙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汙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廢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2、汙水排放口監察

監察汙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汙者的汙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範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汙口是否設置標誌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設置在線監控、檢測設備。

3、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汙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4、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汙、汙汙分流情況,檢查排汙單位是否實行清汙分流、雨汙分流。

5、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汙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汙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6、檢查處理後廢水的回收情況

二、廢氣汙染檢查

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1、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2、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3、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汙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性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境防護措施;

4、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銷、其他氣態汙染物凈化系統

5、廢氣排放口

檢查汙染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範設置(高度、采樣口、標誌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6、無組織排放源

對於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汙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築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揚塵汙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三、固體廢物汙染源現場檢查

1、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58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2、固體廢物貯存於處理處置

檢查排汙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3、對於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4、對於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

檢查排汙者是否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5、固體廢物轉移

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誌牌。

檢查汙泥處置合同、汙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汙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聲汙染源現場檢查

是否按照環評文件或環評批復要求設置汙染治理設施,噪聲是否達標。

五、地下水汙染現場檢查

場地汙水處理設施(單元)、涉重環節、固廢(危廢)堆放場所、化學品堆放場所等是否進行防滲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汙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環境風險及應急預案現場檢查

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看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七、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查

八、環保部門督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的這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不是簡單罰款可以了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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