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和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環境工程師資格考試,並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政府協商確定。
第二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以參加專業考試。只有通過專業考試,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境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基礎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四個小時。專業考試分為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每部分兩天半,每半天三小時。
第四條符合《註冊環境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農業建築環境與能源工程、農業資源與環境,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見附表1、給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土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通過基礎考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2002年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環境保護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查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放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下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學、中專或高考定點學校。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的,必須經人事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批準。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考試制度和組織管理等。)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考生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考試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做好試卷訂購、印刷和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壹條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環境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申請評估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附件二);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工作場所和場地證明;
(五)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復印件或者擬在本機構註冊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復印件;申請核工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範圍的,還需提交本機構核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業績證明;
(七)環境影響評價質量保證體系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附: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評價範圍分類及新舊對照表。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年度業績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