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解讀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解讀

2007年7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年9月實施。壹、深刻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辦法》的頒布,進壹步完善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填補了環境監測立法空白,為推進環境監測基礎工作和開展各項創新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1.《辦法》的出臺是推動這壹歷史性轉變的重要舉措。環境監測要實現三個歷史性轉變,必須審時度勢,主動求變。要實現“並重”,必須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來認識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工作必須跳出環保系統,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要做到“同步”,必須突出主動性、事前性和預防性的特點。要實現“綜合”,必須突出技術因素在環境保護過程中的作用。2.《辦法》的出臺是推進節能減排的重要支撐條件。環境監測系統是汙染物總量減排的三大支撐系統之壹。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必須有監測手段來衡量,科學的減排考核體系必須有監測數據來支撐。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指出,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系統,要確保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汙染源汙染物排放變化,準確預警和及時應對各種突發環境事件,滿足環境管理需要。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的核心任務是解決長期困擾和制約環境監測工作的體制機制問題。《辦法》的出臺,對環境監測的屬性、定位、管理、規範、處罰進行了全面梳理,為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3.《辦法》的頒布是完善環境法制的重要壹步。環境監測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明顯滯後,至今沒有出臺統壹的、專門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對環境監測的規定比較零散,壹些法律法規中對環境監測工作的定義存在重疊。法律法規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管理的權威性和規範性,成為環境監測工作發展的主要障礙之壹。4.《辦法》的出臺是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現實需要。目前,雖然法律法規明確了環保部門的統壹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各部門相關監測工作的職責和分工,但總體來看,環境監測管理尚未統壹。《辦法》對環保系統環境監測工作的準確定位和對環境監測信息發布的具體規定,有助於下壹步理順各方關系,深入解決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機制問題。5.《辦法》的頒布是制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重要依據。2002年起,國家環保總局開始研究環境監測立法,兼顧立法程序和周期,本著務實原則,首次對環保系統涉及的環境監測作出規定,並出臺部門規章。《辦法》的頒布,不僅解決了目前環境監測領域法律缺失的問題,也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第二,認真理解《辦法》的內涵。學習理解《辦法》要把握六點:1。正確認識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辦法》從三個方面強調了環境監測的法律性質。壹是重申和拓展了環境監測的內涵。即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應急監測以及為環境現狀調查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這類環境監測活動都是政府行為,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是為了更好地行使公權力而進行的。二是規定環境監測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統計、排汙申報核定、排汙費征收、環境執法和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多年來,環境管理仍然存在“兩層皮”和“多層皮”。環境監測、環境統計、排汙申報數據相互矛盾,導致大量監測資源浪費,影響環境管理的規範性和統壹性。《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監測數據使用的有效性,就是要改變這種壹號多的現象。第三,強調環境監測活動和環境監測設施受法律保護。《辦法》以專章規定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明確了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於破壞環境監測設施的行為,《辦法》也明確了處罰措施。2.構建統壹監管的基本格局。由於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和環境監測自身發展的原因,環境監測的統壹監督管理壹直是整個環保工作的短板。《辦法》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壹是統壹標準。《辦法》規定,國家環保總局依法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對於國家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中沒有規定的項目,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目前,由於開展監測的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規範不壹致,監測數據不具有可比性。統壹技術標準和規範,有利於提高各機構監測數據的可比性。下壹步,要對現行的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清理。壹是及時廢止和修訂不適用的環境監測相關規範,整合不壹致的規範;二是圍繞汙染減排目標,制定汙染源自動監控、環境信息傳輸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三是做好不同部門、不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銜接。二是統壹信息發布。《辦法》明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汙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信息的統壹發布。原環境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發布的規定過於籠統,環境監測數據和信息的多次發布損害了政府環境信息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統壹發布環境監測信息,需要建立統壹的環境監測數據庫,逐步形成各級政府、各部門環境監測數據的* * *共享機制。三是統壹標識。統壹標識就是建立壹套色彩鮮明、含義準確、易於認知的識別系統。3.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分離。長期以來,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的關系從未得到科學界定。壹是重管理,輕技術。環境監測站同時承擔環境監測管理和技術工作,導致政事分離,影響整體工作效率。而且由於環境監測技術積累時間短,環境監測技術相對落後,壹些環境熱點問題長期得不到技術的有效支撐;二是重建設、輕控制,壹些地方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重結果,輕過程。在環境監測工作中,我們非常重視實驗室樣品的分析和數據的填報匯總,但在樣品采集、儲運、樣品預處理和信息傳輸等過程中沒有統壹有效的手段,影響了環境監測數據的可靠性。《辦法》明確規定了環保部門及其下屬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責。壹言以蔽之,環保主管部門負責環境監測管理,下屬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技術支持工作,實現了環保主管部門與環境監測機構的合理分工。要實現管理和技術的分離,就必須設立專門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機構。國家層面應及時成立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地方政府也應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或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部門)。對於長期無法有效解決的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國家環保總局將考慮成立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4.加強環境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辦法》規定了環境監測網絡的要素,即每個環境監測要素的監測點(段),同時規定了環境監測網絡的建立和運行主體。加強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必須堅持統壹規劃,按照事權劃分確定投入和管理主體,合理確定不同類型網絡的管理和運行模式。國家環保總局要建設全國環境監測網絡,科學優化網絡覆蓋。國家環境監測網要從國家尺度和國際績效的角度,全面優化布置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酸雨等監測點位和斷面,從國家層面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省、市、縣環境監測網的建設應堅持地方政府是建設和運行主體的原則。在選址和優化過程中,地方環境監測網絡應體現區域生態系統的特點,突出重點,有所區別。國家網的相關站點可以並入本地網,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從不同角度使用和評估。5.加強環境監測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辦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管理的概念,重申了環境監測站應當按照建設標準達到相應的監測能力,並對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考核和任用作出了規定,強調了環保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站在質量管理中的職責。各級環保局和監測站要切實履行各自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責任,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相關制度,加強樣品采集、保存、運輸、預處理、實驗室分析、數據匯總和綜合分析全過程的控制和溯源。6.明確企業環境監測的責任和義務。監測排汙狀況是環保部門和排汙企業雙方的責任。目前,我國企業自我監控能力發展緩慢,監控水平普遍較低。企業排汙情況監測涉及工作量大、範圍廣,僅依靠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難以取得滿意的效果。《辦法》開創性地規定,排汙者有責任定期向政府環保部門提供汙染物排放數據,並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排汙者必須開展汙染物排放狀況自我監測。落實這壹規定,要求有能力的企業必須建立自測機構,其監測能力和數據有效性由省級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審核並定期驗證;不具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從承擔具體的監測任務,轉向更多的對企業自我監測行為的監督管理。企業監測機構和其他社會監測機構是環境監測的組成部分。必須建立嚴格的環境監測準入、監督和淘汰機制,整合社會監測力量,摒棄“小”監測,樹立“大”監測理念。第三,切實推進措施落實。各級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必須抓住環境監測發展的難得機遇,認真組織《辦法》的宣傳和實施,認真落實《辦法》的有關規定。1.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措施研究。各級環保部門要重點加強對機關特別是有關處(科)工作人員的學習,澄清環境管理人員在環境監測中的模糊和不正確認識。2 .加強領導,明確分工,逐項研究落實。由於部門規章篇幅所限,《辦法》在環境監測數據管理、信息發布方式、環境監測網絡管理、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管理等方面無法細化,需要盡快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各級環保局和監測站要根據《辦法》認真研究自身工作的不足和問題,逐項提出落實措施。3.以大局為重,重點抓好,確保節能減排取得實效。要把落實《辦法》納入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率先建成減排“三大體系”和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系統。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在政策、資金、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爭取有利條件,切實加強基礎和專項環境監測能力建設。4.形式多樣,註重實效,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壹方面,通過媒體報道、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企業宣傳;另壹方面,在項目審批、日常監管、政策資金支持等方面要綜合考慮環境監測要求。對未按要求設置汙染源在線監控裝置、未認真開展排汙自檢、阻撓環境監測監管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 上一篇:國內信息化規劃做得好的管理咨詢公司有哪些?
  • 下一篇:江蘇國強鍍鋅實業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