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內容: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供電會簽及環評批復前置制度的電力監管部門和供電企業相關責任人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強化對違法企業的監管,不僅僅是環保部門的責任,也是相關各部門的義務與使命,電力部門不能置身事外。 環境監管當前面臨的壹個難題是:壹些已經被依法關停甚至關閉的汙染企業死灰復燃,導致汙染反彈;還有壹些違法企業,根本沒有履行環保審批程序就直接生產並超標排汙。而究其根源不難發現,某些供電企業為追求利益隨意供電的做法,客觀上縱容了這些違法企業排汙。這是供電企業與違法企業以環境質量為成本、以群眾健康為代價獲取扭曲利益的體現,是承擔部分監管、服務職能的社會公益單位缺失社會責任與義務、視法律與制度約束為無物、公開逐利的體現,是電力監管部門作為不力甚至不作為的體現。 壹是電力法規對違法企業監管沒有剛性規定。《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這裏只明確了供電企業對用戶的義務,忽略了電力部門還負有壹定的社會管理的職能。 二是電力部門內部的監管機制有待進壹步完善。《電力監管條例》第二條規定,電力監管的任務是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這裏只明確了“保護社會公***利益”是電力部門的職能,但是其對供電企業的監管職責卻只有第十八條的壹項要求:“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而沒有提到其對違法企業的監管要求。 三是相關職能部門還缺乏有效的信息通報機制。目前,當我們面臨壹個需要各相關職能部門***同解決的社會性問題時,通常的做法是成立壹個臨時機構,以搞運動的方式加以解決,而不是在體制上建立壹種框架,在機制上建立壹種程序,以求有效、高效、長效的解決問題。在違法企業監管上,就經常出現環保與電力部門互不通氣的情況。 四是相關責任追究制度還沒有建立。遺憾的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類似供電企業縱容違法企業排汙這種沒有主觀故意、卻有客觀後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以地方環境監察局每年都開展的環保專項行動為例,其主題是保障群眾健康,打擊違法排汙企業,但是單純依靠環保部門是不可能完成這個任務的。為此,國務院設立了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下設領導小組,專司協調工作。在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期間,都要請出電力監管這個部門,目的是監督供電企業對違法企業拉閘斷電,使其不能生產和排汙,從而使環保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的勝利。 但每年環保專項行動結束後,蟄伏已久的違法企業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按照《電力法》的相關規定,供電企業有義務接電,有責任售電,所以,違法企業可以繼續生產掙錢,繼續肆意排汙,電力系統也可以繼續生意興隆。要想再次打擊這類違法企業,只能等待來年環保專項行動再開張。由此形成了壹個怪圈:違法企業因汙染環境被環保部門建議政府處理,政府要求電力監管部門對企業斷電,電力監管部門責令供電企業實施,供電企業對違法企業拉閘,這是完成了壹個漂亮的***同監管的上半圈;隨後,違法企業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供電企業依法給違法企業接電,違法企業由此可以將環境質量作為私產出售,以汙換錢,又完成了壹個骯臟的下半圈。 首先,在電力監管部門和供電企業中,設立違法企業黑名單,明確政府和環保部門對這些企業的整治要求。在未接到環保部門的意見前,對這些企業的用電申請壹概駁回。其次,對其他企業的用電申請,在企業建設時,將環評批復作為前置條件;在企業投產時,因用電負荷加大,應由電力監管部門與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意見進行會簽。 第三,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供電會簽及環評批復前置制度的電力監管部門和供電企業相關責任人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環境問題,需要社會全員參與。強化對違法企業的監管,不僅僅是環保部門的責任,也是相關各部門的義務與使命,電力部門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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