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環境信息,是指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 環保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
企業應當按照自願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第六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辦公廳作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各業務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本部門各業務機構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
(四)監督考核本部門各業務機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監督指導下級環保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本轄區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八)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九)本部門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從人員、經費方面為本部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保障。第九條 環保部門發布政府環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十條 環保部門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第壹節 公開的範圍第十壹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環境信息:
(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三)環境質量狀況;
(四)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六)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汙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七)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九)排汙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汙者應當繳納的排汙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十)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十壹)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汙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二)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十三)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四)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汙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十五)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十六)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範圍編制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