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否需要填報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因此,如果匯算清繳的年度,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的,應該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怎麽填?
本表為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主表,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適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等有關項目。
本表包括關聯交易、關聯債資、成本分攤協議、同期資料四部分信息。
1、“100關聯交易信息”中的項目,根據《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G102000)、《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G103000)、《有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G104000)、《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G105000)、《金融資產交易表》(G106000)、《融通資金表》、(G107000)、《關聯勞務表》(G108000)相應欄次數額填報。
2、“200關聯債資信息”中的項目,根據《融通資金表》(G107000)和《權益性投資表》(G109000)相應欄次數額填報。
3、“203債資比例”欄應當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4、“300成本分攤協議信息”中的項目,根據《報告企業信息表》(G000000)、《成本分攤協議表》(G110000)相應欄次數額填報。
5、“400本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欄,根據《報告企業信息表》(G000000)相應欄次數額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