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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代碼》的通知

財會[201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企業:

為推進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及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工作規範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會計軟件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當自工作規範實施之日起3年內升級完善,達到要求。

附件: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財政部

2013 12/06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及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的指導意見》(財稅〔2009〕6號),制定本準則。

…………。

第五章附則

…………。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軟件評價規則》(財政部[1994]27號)和《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財政部[1994]1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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