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些案例而言,會計信息不透明只是問題的表現形式,真正的原因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之外,包括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潛在利益激勵、公司沒有真正的治理結構、政府介入過多過深等。當然,法律責任的缺失使得事後的懲罰機制失去了威懾作用,這也是壹個重要的解釋因素。具體而言,當企業考慮不遵循現行會計準則,提供不透明的會計信息時,其潛在利益是可預期的,包括“獲得”稀缺的上市資格、配股資格等。同樣,中介也會獲得不菲的收入;從中國截至2000年底的情況來看,潛在風險很低。只有瓊民源的負責人因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入獄,洪光的負責人因欺詐發行股票罪入獄。相關的經濟處罰較低,沒有懲罰性賠償,尤其是對小股東會計信息不透明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