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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法人範圍

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法人範圍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壹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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