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惠州市轄區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作壹年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範,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150萬元(或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3%以上);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或從事相關業務工作副高以上職稱組成團隊),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15人,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前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稅收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及其他嚴重違反進出口監管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