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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根據《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財政局關於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辦法》規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惠州市轄區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作壹年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範,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150萬元(或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3%以上);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或從事相關業務工作副高以上職稱組成團隊),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15人,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前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稅收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及其他嚴重違反進出口監管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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