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外匯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通知》
第壹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貨貿系統)發布名錄。對於不在名錄的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等值二十萬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於辦理名錄登記。
第二條 具有真實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需求的企業,憑《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名錄登記。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