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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壹般程序為

機關、單位在信息公開前,壹般應按照下列程序和職責進行保密審查:

1、自審。由承辦人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 送信息公開審查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查。

2、復審。由負責保密審查的部門或人員對照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 密和個人隱私範圍,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審查,並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意見,報 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定。

3、終審。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對是否同意公開做出審批決定。可以公開的 信息送信息公開機構公開。

4、送審。機關、單位對有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的,應當報上級有關 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但在有關機關批復前, 不得擅自公開。

5、報審。對擬公開上級或同級其他機關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開 的信息,必須經信息產生機關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但是,因工 作需要,上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密審查後, 可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6、解密審查。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公開 的,應當先依法解密,然後再進行保密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對保密期限 屆滿的國家秘密,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公開的,應當依據保密審查程序進行審 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加強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員,規範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

壹、保密審查的主體

擬公開信息的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範圍,具備定密知識和有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保密審查人員。

二、保密審查的依據

1、《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

2、《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及有關說明解釋;

3、已確定為涉密或不宜公開的信息;

4、國家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

三、保密審查的程序

保密審查應當采取書面審查方法,可由信息產生機構提出審查意見,與政府信息公開審批同步進行。

1、政府信息產生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3、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

保密審查過程必須有書面記載。主要記載以下內容:被審查信息的標題或內容摘要;審查依據;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處理意見;審查人、審核人、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的簽名、日期;其它認為應當記載的內容。

保密審查應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壹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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