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客戶購買的,可以在發票擡頭寫“個人”二字,也可以寫客戶自己的名字。
企業采購的,發票聯頭上應寫企業名稱,企業報銷的,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同時提供企業聯頭和稅號。
應付給個人的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都可以稅前扣除,稅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但消費者在開具應付給個人的發票時,可以拒絕個體商戶提供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的要求,稅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要求。
目前符合規範的幾種票據包括:醫療票據;出差期間的機票、火車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符合職工教育經費開支範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支出;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用的票據;個人因公出差應付簽證費的財務收據等。
根據我國增值稅發票相關規定,2017年7月20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還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如未填寫此信息,則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計稅、退稅、抵扣的稅收憑證。該規定僅適用於購買方為企業的情況,開具給個人或機關事業單位非企業單位的發票無需填寫該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第二十條。機票和發票在以下幾個方面有異曲同工之妙。
壹是允許稅前扣除的醫療費用;
二、機票和火車票,出差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符合範圍的職工教育費、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費用;
四、職工到醫療機構預約前的醫療票據;
五、企業為員工辦理因公報銷、個人財務收據簽證費;
六、允許稅前扣除外來個人住房補貼,員工憑發票報銷,但因員工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發票擡頭為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