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業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葦地、魚塘、人工草地和園地(苗圃、花壇、藥圃、果園、桑園及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已經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視為占用耕地。第三條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四條耕地占用稅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算,按照規定的稅額壹次性征收。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計征標準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參照經濟發展情況,按以下方式確定每平方米平均稅額:

(壹)長春、四平、遼源、通化、延吉市為七元;

(二)白城、圖們市和吉林市郊區為六元;

(三)長春市、渾江市、梅河口市城區和公主嶺市郊區為四元五角;

(四)吉林市的榆樹、德惠、農安、九臺、雙陽、永吉、磐石、舒蘭、通化、吉安、六合、輝南、撫松、靖宇、長白、東豐、東遼、郭謙、扶余、伊通、梨樹、龍井縣、左佳特區三元七角;

(五)蛟河、樺甸、和龍、安圖、雙遼、長嶺、乾安縣、敦化市二元五角;

(6)琿春、汪清、金奎大、鎮賚、通榆、洮南五縣為二進制。

各市縣的適用稅額由當地人民政府在不低於全省核定的平均稅額的前提下具體核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第六條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壹)部隊(含武警部隊,下同)軍事設施用地,包括省級以上指揮防護工程、裝備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的作戰和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用通信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道、靶場、訓練場、營、師(所)場等。

(二)鐵路線路及其兩側和沿線預留的土地、車站、裝卸場和倉庫;

(三)民用機場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航站樓、塔臺和雷達設施用地;

(四)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的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和保證安全所必需的土地;

(五)全日制大學、中小學校(包括部門和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食堂和師生宿舍;

(六)幼兒園、養老院、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七)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所、醫療站和診所;

(八)水庫移民、災民和難民建造住宅用地;

(九)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第七條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孤寡農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納稅人可以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第八條農業戶口居民(含漁民、牧民)占用耕地自建住宅,按規定減半征收契稅。第九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減免的土地發生變化,不屬於減免稅範圍的,從變化之時起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條耕地占用稅由金融機構負責征收。單位和個人批準占用耕地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當地同級財政機關。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稅收收據或征用批準文件分配土地。第十壹條納稅人必須自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退還耕地的,已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第十二條納稅人欠繳稅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按照《吉林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允許單位或者個人征用、占用耕地兩年以上未使用的,不足二倍的耕地占用稅按規定稅額征收;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限額、超過農民建房規定標準占用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理。

  • 上一篇:會計專業畢業論文題目
  • 下一篇:計算機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