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原省經濟委員會的職責、原省信息產業廳的職責、原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的職責、原省中小企業發展局的職責、原省政府食品工業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省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二)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國家規定權限,審核、核準國家和省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編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和工業企業生產要素保障的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稀土行業發展工作。
(三)將原省建設廳建材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將原省經濟委員會的電力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省能源局。
(五)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省信息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