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提交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2份。
3.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人簽字蓋章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必須提交預先核準的名稱)。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許可證明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註意: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準則。
2.申請人是指全體發起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2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住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成員出資總額的,還應當提交由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蓋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後的出資清單。
6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7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註意: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準則。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者撤銷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和解散判決文件。
3.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
5.清算組刊登公告的報紙或其復印件(依法免除公告義務的不提交),清算組全體成員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制作的文件和清單。
7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說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證明。
8.有分支機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註銷登記證明。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註意: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準則。
2.申請人是指清算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4.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 .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必須提交預先核準的名稱)。
7.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註意: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適用本準則。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
5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作出決定或者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6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的項目,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7.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意:
1.本準則適用於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6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負責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4.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註意: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準則。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7 .農民專業合作社備案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增加/取消分支機構備案。增設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辦理註銷備案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註銷登記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單。
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註意:
1.本準則適用於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五證合壹”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文件的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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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紅盾網
網址:/static/zcztdj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