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州)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工作。
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征集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信用信息征集機構(以下簡稱征信機構)負責征集、整合、處理企業信用信息工作,建立信用信息交換與***享機制,向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第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驗證、發布和使用,應當合法、公正、準確、及時。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害公***安全和社會秩序。禁止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第七條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信用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信用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第九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用下列方式獲取企業信用信息:
(壹)從行政機關和具有公***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征集;
(二)從金融機構、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征集;
(三)從企業申報的數據中獲取;
(四)從媒體公告中獲取;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下列事項:
(壹)企業的基本情況:
1.企業名稱、地址、設立日期、組織機構代碼和企業類型、行業歸類;
2.法定代表人姓名、股東成員名單;
3.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號碼和核算方式;
4.審批、核準、驗證、換證、年檢和登記;5.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1.主要產品或主營業務;
2.年銷售(營業)收入;
3.企業債務情況;
4.年納稅情況。
(三)企業的交易和資信情況:
1.依法取得的資質、資格;
2.重合同守信用情況;
3.信用評價情況;
4.企業債券的發行及其兌現記錄。
(四)企業的榮譽記錄:
1.市(州)以上國家機關的表彰、獎勵;
2.馳名、著名和重點保護的商標;
3.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情況;
4.法定代表人獲得榮譽的情況;
5.反映企業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
(五)企業的不良記錄:
1.提供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消費者投訴屬實的情況;
2.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
3.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拒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4.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引起群體上訪事件的情況;
5.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和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情況;
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東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職務原因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情況;
7.因走私、行賄、逃騙套匯、偷抗欠稅、惡意逃廢債務、利用合同詐騙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材料等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情況;
8.其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處理的或者列入不良記錄的情況。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使企業不能依法履行義務的情況不列入不良記錄。
(六)企業的訴訟、仲裁情況: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或者裁定記錄;
2.發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仲裁裁決記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企業其他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