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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與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信息化發展政策和措施,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加強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宣傳、普及和教育,推動信息技術創新、開發和應用,以信息化促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家安全、科技、城鄉規劃和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信息化建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與信息化建設相關的科學研究、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工程建設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信息技術應用、信息安全工程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的總稱。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信息化發展規劃確需變更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報請批準、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協調,避免重復建設,使信息化建設規模、水平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通信網、廣播電視網、計算機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

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與相關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城鎮新設各種線(纜)應當建設***享的地下線(纜)管道。已經架設在空中的,逐步移入地下線(纜)管道。第十壹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信息化工程項目的規劃布 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評審。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化有關規劃、技術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提出審查意 見。符合規定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重大公***基礎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建設相關手續後,報當地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監理和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和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第十三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同壹信息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監理,不能由相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擔。第十四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信息化工程建設時,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具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件產品。

鼓勵其他單位在進行信息化工程建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具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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