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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功能,建設整潔、優美、生態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

(壹)公共綠地:指公園、公墓、小遊園、街頭廣場等綠地;

(2)專用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民庭院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種子的苗圃、花壇、草床;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衛生、安全、護堤、護岸、護路的防護林帶和草坪;

(五)城市郊區的風景名勝區和鎮管轄的國有山。第四條園林綠化設施包括:

亭、廊、花架、噴泉、假山、休息凳(椅)、圍欄、圍墻、雕塑、庭院燈、園路及園林綠化宣傳設施。第五條壹切單位和居民都有植樹、栽花、美化環境的義務。同時也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主管部門。各級園林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審批程序辦理。第八條新建城市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和改建住宅區應建設小型公園。

市規劃部門在編制居住區規劃時,要根據前款規定,確定綠化位置和綠化面積。第九條園林綠化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並適度布置園林建築和其他設施。第十條新建、擴建工程應包括綠化費用,統壹建設的住宅小區的綠化費用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綠化工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完成,並由城市園林管理部門驗收。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管理部門批準,但必須在建設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第十二條單位庭院綠化應納入城市綠化規劃。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十三條園林管理部門應辦好苗圃、花壇、草壇,用地面積應為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至3%。

引進和銷售的種苗和種子必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第三章綠化管理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實行分級管理。市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綠化規劃、技術指導、園林綠化設計審批和公園、遊園、主幹道、廣場的綠化建設和管理;縣、區園林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城市管理外的公園、遊園、廣場、綠地和街道的綠化建設和管理;鎮街管理處負責鎮街庭院、小街、小綠地的綠化建設和管理,以及縣、區園林綠化部門組織的綠化任務。

市、縣(區)和鎮(街道)園林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是指導關系。第十五條樹木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凡園林綠化專業隊和群眾義務植樹的,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所有;單位自行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單位所有;個人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所有。第十六條城鎮中的壹切樹木應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和砍伐。需要密集修剪的樹木,應當由園林管理部門進行或者在園林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需要砍伐樹木時,必須報園林管理部門批準,並按規定向樹木所有者支付補償費,砍伐的樹木歸樹木所有者所有。同時,按照剪壹株補五株的比例,在園林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補植。補植的樹木所有權屬於國家。

砍伐國家所有樹木的補償費由審批部門收取,上繳同級財政,用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條砍伐胸徑20厘米以下的樹木和市區20株以下的植物,由區園林綠化部門審批;砍伐二十壹至壹百株和DBH二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由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批;砍伐100株以上,不分DBH,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砍伐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樹木,不足五十株的,由縣園林綠化部門審批;五十株以上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砍伐其他鎮的樹木,DBH在20厘米以下、20株以下的,由鎮人民政府審批;二十株以上,不分DBH,由縣園林綠化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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