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行日期:(2005-02-05 09:22:52)
(2003)高敏終字第1393號
發布日期:2005年2月3日16: 5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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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系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路15號。
法定代表人:於,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立華,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奇,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社),住所地美國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市羅斯代爾路與卡特路08541。
法定代表人是庫爾特·蘭德格拉夫,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強,北京市簡媜申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簡媜申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1)第35號民事判決,以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壹案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3年2月8日65438號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東方學校的委托代理人王立華、李奇,被上訴人(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強、董永森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美兩國都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中國有義務保護美國僑民在中國的作品。ETS作為托福考試的主持人和開發者,自主設計創作了托福試題,並對美國53套托福試題進行了版權註冊。從托福試題內容來看,屬於原創,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疇。新東方學校與ETS簽訂了《卡帶復制許可協議》和《文字作品復制許可協議》,有效期至1998年8月16日,其中明確規定了使用範圍。然而,新東方學校在校園和網絡上以出版物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出售托福考試試題,超出了協議約定的使用範圍,且新東方學校在協議到期後未與ETS簽訂新的使用協議。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擅自復制ETS享有著作權的托福試題,並通過互聯網渠道以出版物的形式銷售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ETS已經將托福註冊為商標,所有商標都在有效期內。因此,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ETS在第9類、第41類、第68類享有托福考試商標專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新東方學校發行的托福考試出版物的封面上,用醒目的字體標註了TOEFL字樣。使用托福的商品與ETS在第9類、第41類、第68類註冊的商品相同,標有托福字樣的與ETS的註冊商標完全壹致。因此,新東方學校的行為構成了對ETS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新東方學校應對其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向ETS道歉等民事責任。
本案賠償金額應從165438+2000年10月15開始計算兩年,即從1998 165438+10月15開始計算。審計報告顯示,新東方學校的收入主要是信息費和培訓費,賠償金額的計算主要依據這兩項收入。ETS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支付了壹些費用,而這些費用與本案訴訟直接相關,本院將酌情確定。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而獲得的利潤是相互重疊的,我們學校會壹並計算。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1)、《商標法》第五十六條(1)的規定,決定:①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著作權,65438+自判決生效之日起。②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商標專用權;③新東方學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ETS公開道歉;④新東方學校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ETS賠償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訴訟費用人民幣52.2萬元;⑤駁回ETS的其他主張。
新東方學校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東方學校上訴:壹、壹審判決認定ETS對其托福試題擁有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事實上,考題不能作為作品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第二,新東方學校只抄襲了1997和2000兩個時間點的少量托福試題,但壹審判決根據審計報告認定我們抄襲並出售了大量托福試題。其實審計報告是沒有依據的。第三,ETS只是在庭審後提出了賠償合理訴訟費用的請求,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壹審法院未經質證就采信了這些證據材料,支持了其訴訟請求,明顯錯誤。第四,新東方學校只是在相關培訓資料中以敘述或描述的方式使用了托福壹詞,並未將托福作為商標使用,完全沒有造成貨源混淆的可能,實際上也從未造成混淆。但壹審法院判決其侵犯了ETS的商標專用權,這顯然是錯誤的。第五,壹審法院判決我們賠償ETS巨額經濟損失沒有依據。新東方學校提供的考試培訓並未侵犯ETS的著作權,但壹審法院以培訓費收入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依據,明顯不合理。第六,新東方學校只是向學生以外的人出售了少量的相關培訓資料,但壹審判決卻判令我們在《國家法制日報》上道歉,不夠公平合理。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第二、三、四項,依法改判。ETS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ETS成立於1948,托福考試就是由其開發的。從1988到1995,ETS分別批準了“托福”商標在中國的註冊,批準的用途為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從1989到1999,ets在美國版權局註冊了ETS開發的53套托福試題。
新東方學校成立於6月5438+0993,6月55438+00。是壹所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1996 65438+10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新東方學校擅自抄襲托福試題,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新東方學校停止使用托福考試資料後,聯系ETS討論托福考試資料的有償使用,但沒有得到回復,因此繼續向學生提供托福考試資料。1997 65438+10月,北京市工商局再次檢查新東方學校,暫扣《托福全試題精選》等書籍資料。1997 2月18日,新東方學校法人代表余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詢問,並出具保證書,承認抄襲發行托福試題的行為侵犯了ETS的著作權,並保證侵權行為不再發生。
8月7日,1997,ETS在中國大陸的版權代理機構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新東方學校簽訂了《卡帶復制許可協議》和《文字作品復制許可協議》,允許新東方學校以非排他性的方式復制協議附件中所列的錄音制品和文字作品,供內部使用,但不得對外銷售。
165438+2000年10月9日,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新東方學校公證購買了“托福系列教材”,包括:托福系列教材聽力卷、托福系列教材語法卷、托福系列教材作文卷、托福系列教材閱讀卷、最新練習題壹選。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65438+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對新東方學校進行檢查,扣押了部分涉嫌侵權的圖書。2000年6月5438+2月25日,北京簡媜申勇律師事務所受ETS委托,在新東方學校公證購買了“托福系列教材”,包括:聽力卷、聽力課文答案、語法卷、作文卷、閱讀卷、最新練習第壹冊和21盒聽力磁帶。2001 1 4、ETS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東方學校侵犯其著作權和商標權。
2001年2月22日,壹審法院保全了新東方學校財務賬簿的證據,並委托北京天正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財務賬簿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顯示,新東方學校的收入主要分為培訓收入和數據收入。托福培訓收入:1998為5210769元,占全年培訓總收入的20.1%;1999為8498039元,占全年培訓總收入的23.5%;2000年為19795214元,占培訓總收入的24.3%。數據收入:1998年3012702元,65438年4931.191元,2000年6983357元。托福住宿班收取的培訓費包含信息費。此外,在本案壹審庭審中,雙方將ETS主張的相關托福試題與被訴侵權行為進行了對比。對比結果如下:第壹、二、三冊聽力卷、聽力課文答案、語法卷、作文卷、閱讀卷及最新練習題中涉嫌侵權的內容與托福相關試題壹致;聽力磁帶大部分和托福相關試題相同。此外,“托福聽力磁帶”和“托福系列教材”的封面和包裝上都醒目地使用了“托福”字樣。
以上事實包括第746636號、第176265號、第771160號商標註冊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貨物扣留憑證、於談話記錄及保函、錄音帶復制許可協議、文字作品復制許可協議、北京天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第431號
法院認為,中美兩國都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三條第1 (a)款,中國有義務保護美國國民在中國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
托福考試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寫作四個部分,由ETS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而言,每道試題都需要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在我國應受法律保護。由此編制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新東方學校在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的情況下,以商業運作為目的,以公開銷售的形式復制發行托福試題,作品的使用方式已超出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範圍,故新東方學校認為其相關行為是合理使用托福試題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新東方學校還聲稱是社會力量辦學,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屬於非營利組織。我們認為新東方學校成立的目的與ETS的版權是否被侵犯沒有必然聯系。只要新東方學校實施的行為是盈利的,就必然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新東方學校的這壹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新東方學校法定代表人於在1997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保證不再發生侵權行為的保證書以及與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作品許可協議》也顯示,新東方學校承認ETS享有托福試題的著作權,並且知道其相關行為已經侵犯了ETS的著作權。
綜上所述,新東方學校抄襲並公開出售托福試題的行為已經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我院也要指出,鑒於托福試題的特殊性以及新東方學校使用該作品的特殊形式和目的,在課堂教學中講解托福試題而不使用侵權材料,應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相關作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形勢下,出版屬於國家控制的特殊行業,出版物屬於特殊商品。確定出版物的來源壹般是通過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單位來實現的。本案中,雖然ETS在出版物和錄音帶中合法註冊了托福的商標,新東方學校在“托福系列教材”和“托福聽力磁帶”中突出了“托福”壹詞,但新東方學校是以描述性或敘述性的方式使用“托福”的。其目的是說明和強調出版物內容與托福考試有關,方便讀者了解出版物內容,不註明出版物來源,不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解和混淆。壹審判決認定新東方學校的相關行為侵犯了ETS的商標專用權,應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審計報告顯示,新東方學校托福項下的收入主要包括信息費和培訓費,托福學生的信息費已經包含在培訓費中。壹審法院參照托福培訓收入占全年培訓總收入的比例確定托福數據收入的相應比例並無不當,但酌情按照壹定比例計算托福寄宿生的數據收入並不嚴謹。本案二審審理中,認定1999、2000年托福住校生數據收入為773472元。因此,我們確認新東方學校托福項下侵權資料收入為人民幣3,740,186.2元,應作為非法獲利賠償給ETS。ETS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2000元也應予以賠償。綜上,壹審判決在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問題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也有不當之處,本院應酌情予以糾正。上訴人新東方學校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相應的上訴請求本院應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維持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6 54 38+0)35號民事判決書第(壹)、(三)、(五)項;即: (壹)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美國)托福試題著作權的行為,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所有侵權資料及印有侵權資料的軟片移交法院銷毀;(3)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將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正文,費用由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承擔);(五)駁回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美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2.撤銷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6 54 38+0)3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四)項;即: (二)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美國)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訴訟費用人民幣52.2萬元;
3.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美國)經濟損失人民幣3740186.2元及合理訴訟費用人民幣22000元。
壹審案件受理費118 563.18元,由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美國)交納,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交納60018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壹審審計費42 860元,由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18563.18元,由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美國)負擔,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58553.5438+08元(已交納)。
這是最終判決。
審判長劉吉祥
魏湘玲法官
孫素麗法官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寫員孫娜